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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立法赋予行业发展强劲动力

文字:[大][中][小] 2017-6-22    浏览次数:3185    

保险立法赋予行业发展强劲动力

“从诞生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走过20年历程。而今,以保险法为基础和核心,以3部行政法规和50部规章为主干,1000余件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保险法制体系已经初步构建完成,其内容涵盖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全过程,内在结构统一、层次清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日前在回顾《保险法》实施成效时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0年来的实施历程,见证了保险业的茁壮成长和保险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充分显示了《保险法》的强大生命力。

保险立法

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应该说,法治是保险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

“随着《保险法》的实施,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建构,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初步建立,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目前,一个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梁涛指出,保监会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大力支持保险市场主体不断扩大覆盖面、开拓新领域。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服务“三农”,开展各类经办业务,参与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积极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不仅如此,保险业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活力,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20年来,全国保费收入和保险业总资产持续快速增长,截至去年,保费收入已经突破两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大大增强。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法》的实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自《保险法》施行以来,保监会近年来不断推出重大举措,如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12378全国统一的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热线电话,出台《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点并推广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加强“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专项综合治理,从建立健全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数据显示,1995年《保险法》施行当年,保险案件仅有208件,而2015年1月至10月,保险纠纷案件达9.1万件,是20年前的440倍,涉及保险的纠纷案件达到800万件。

保险立法

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

记者了解到,《保险法》实施20年来,历经了2002年、2014年和2015年三次修正以及2009年的一次修订,这是一个持续探索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总结《保险法》实施20周年宝贵经验时,梁涛强调:“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法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也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尤其是‘新国十条’站在了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就保险业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在巩固和深化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保险法治工作与时俱进,日臻完善。”

可以看到,为适应新常态,保险业加快监管转型步伐,统筹推进保险服务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费率形成、资金运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此梁涛认为,保险业适应新常态的过程,其实就是保险法治建设适应改革、推动改革的过程。首先,要把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将这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把一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改革的可控性,降低改革风险,使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其次,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思考问题、破解难题,对部分先试先行的实践探索进行法律授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改革创新,既释放市场活力,又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在保险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可或缺。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善后续监管。通过保险法治建设,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进一步完善偿二代、公司治理、重大风险处置、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完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切实管住中后端,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保险立法

突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导向

近年来,保险消费投诉量居高不下,并且由于在公司层面得不到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压力传导到保险监管机构,导致由消费投诉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机关共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2.8万件,超过了“十一五”期间的总和;今年1至9月,保监会新增行政复议案件266件,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69件,其中约80%由消费投诉引起。

“新国十条”在总体要求中特别强调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法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保障,只有打造“立良法、全守法、严执法”的完整保险法治链条,才能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梁涛指出,下一步,保险立法要进一步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导向,从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改进治理“销售误导”、“理赔难”执法依据、加大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险消费者保护规则。不仅如此,监管执法还要把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好,切实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努力形成知法守法受益、违法违规受损的监管环境和氛围。


同时梁涛还呼吁,各家保险公司应该树立“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的依法合规理念,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落实,执行到位,深刻把握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要求,切实提高法律审核质量,确保经手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律合规岗位在消保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共同维护好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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