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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自律

保险监管

合力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文字:[大][中][小] 2017-6-21    浏览次数:2213    

  近年来,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上升,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案件时有发生。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近期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两部门在打击保险犯罪案件方面的责任,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办案协作制度、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制度等联动机制。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使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合作制度化。通知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到保险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机构,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机构,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两部门在通知中强调要加强办案协作。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请协助;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保险监管机构可联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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