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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时讯

关于印发《宿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7-7-3    浏览次数: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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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宿州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宿州市车险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经宿州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结合宿州市车险市场情况,在原公约的基础上完善为本公约。

第二条 各签约保险公司(含市区及四县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并承诺一旦违反本公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第三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与协调。

第二章    规  约

第四条 各签约公司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在承保交强险时必须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上所载明的使用性质办理业务,商业险除特殊情况外,承保也应按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办理,做到与交强险保持一政。具体承保规定及折扣优惠政策如下:

(一)、交强险:

1、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2、车船使用税的代收代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凡费率浮动的,必须依据“交强险信息平台查询系统”,据实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二)商业险:不得赠送险种、不得批减险种退保、不得变相提高优惠折扣率,多次出险的车辆严格按规定费率上浮。

(1)家庭自用车:

新车无折扣优惠,转入业务按商业险条款执行。

续保车辆商业险总折扣不超过14.5%(车损严格折旧)。

30万以上家用车及稀有高配件价格车辆车损险折旧不得低于20%。

(2)营运车辆:

新车无折扣优惠,转入业务按商业险条款执行。

营业性货车、客车车队续保业务总折扣不得超过20%;散户不得超过10%,出租车承保优惠折扣不超过20%。

自卸车 、水泥搅拌车、泵车及灰罐车等特种车辆承保无折扣优惠。

出租车承保车辆损失险必须严格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承保。

(3)非营运车辆

新车无折扣优惠,转入业务按商业险条款执行。

非营业性货车、客车总折扣不超过20%。

(三)对一些使用性质难以界定、执行不统一的车辆,遵照皖保协发[2008]0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几点意见》执行。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严格按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对象为已具备合法资格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代理人。手续费支付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并严格按照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资金支付方式暂行规定》办理。各签约公司应尽快实现手续费跟单。具体手续费支付上限标准如下:

(一) 交强险一律不支付手续费(包括单保和混保)。

(二)商业险

(1) 家庭自用车每单不超过6%。

(2) 非营运车辆每单不超过10%。

(3) 营运车辆每单不超过11%(农用车、出租车不得支付手续费)。

(4)市场占用率在5%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可上浮1%。但不得做误导性宣传,若违反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严禁以退费、退保、虚挂应收保费、编造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严禁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帐外经营、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严禁以报销其他任何费用的形式支付手续费。除摩托车和拖拉机定额单证以外的全部车险业务,必须实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招标业务(招标业务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需突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视为违规):

(一)  电销业务按本公约执行;车险50辆以上的招标业务,按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接到招标函后三日内报行业协会备案,由行业协会对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二)  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投标价格不得违反各家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费率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手续费标准。严禁以其他名目支付费用,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严禁免费赠送险种。

(三) 中标公司必须在2日内将中标书或中标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承保险种、中标金额、中标车辆明细,中标所承诺的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手续费标准和交费方式等)提交行业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单。上一级公司的招标业务,在接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市行业协会备案。

(四)  严格按照宿保协发[2008]15号文件《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招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并使本公约落实到实处,各签约公司向协会交纳违约保证金2万元,行业协会将违约保证金存放于专项帐户上,作违规处罚之用。对违约受处罚的公司,如违约保证金减少,受罚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违约保证金自动补齐(已缴纳的公司除外)。

第九条 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行业协会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各公司应积极参与,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平台将坚持“对等交换”原则,并实行有限保密制度。

第三章    违约处理办法

第十条  对违反“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每单车处以3000元人民币违约金,每团体单处以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2万元。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单车保单处以涉案手续费5倍违约金,团体保单处以涉案手续费3倍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2万元。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约”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处以中标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2万元。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的,每次处以3000元违约金。

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举报人举报宿州市任何一家财险公司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一旦核实,按处罚金额30%奖励举报人,单笔业务举报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举报形式可采用书面、录音、录像、邮件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签字之日起由行业协会组织每季度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评价一次,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作出处理意见。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觉接受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行业协会的处理如有不同意见,可上报保监局并自愿接受保监局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授权财产保险专业技术委员会,按照《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宿州市各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如有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行业协会并经行业协会同意、审议后修改;期满前一个月,签约公司没有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公约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在成立后十日内到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约并交纳违约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后方可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为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8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后,将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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