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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自律

保险监管

分类监管正式实施 偿付能力再成焦点

文字:[大][中][小] 2017-6-24    浏览次数:2368    

1月1日起,保监会对产、寿险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监测分析,实施评价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旨在防范风险

2008年,保险行业的发展始终和抗击风险相伴:偿付能力体系确立、调整资金运用、整顿车险市场、银保紧急降温、中介摸底抽查……2009年伊始,分类监管的出台实施,首要目标就是防范风险。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

事实上,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分类,就是以反映风险程度的指标为依据。保险公司的分类依据五类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在200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保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目前保险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寿险退保风险、保险投资风险和新的利差损风险。

聚焦偿付能力

根据分类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不同被分为ABCD四类,虽然分类取决于五类指标,但偿付能力达标与否却成为重中之重。只要偿付能力达标,即便出现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不是很严重的问题,监管措施主要限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等。而一旦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将被要求全面检查、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接管。

去年以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大地财险由于偿付能力问题一度被叫停五省市的非车险业务;中美大都会人寿、民生人寿和华泰人寿由于存在业务经营违规问题被保监会处罚并公示。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实施,偿付能力更是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准线。

据悉,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达标,但截至去年底,仍有多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没有达标。知情人士透露,这几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基本以成立三年以上的中资公司为主,也有个别保险“新军”。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届时可能有更多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被曝光。

增资难成救命稻草

此前,根据保监会的测算,截至去年上半年,全国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就有12家。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内外部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段时期内,外部资本市场的良好收益掩盖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的不足,而去年开始这些问题却直接作用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产险公司而言,经历了雪灾和地震的赔付考验,在今年各项经营指标没有得到改善的状况下,产险公司普遍将面临偿付能力充足率吃紧的问题。

通过快速增资弥补偿付能力不足,一度成为保险公司充实偿付能力的首要选择。如大地财险去年30亿元增资全到位后,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50%,被保监会叫停的五省市非车险业务也已恢复。

但增资也非一片坦途。记者从不少中小财险公司了解到,增资扩股的要求往往面临股东挑剔的质疑,尤其在如今金融环境不景气的形势下,企业股东向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继续增资的意愿和能力受到不小的影响。


也有专家指出,即便是获得增资的保险公司,如果继续走快速扩张的模式,盲目追求业务量的增长以及分支机构的铺设,而业务费用率、赔付率又降不下来,最终仍会再度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面对开始实施的分类监管,保险公司亟需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提升业务品质等方式,摆脱依靠增资扩股单渠道解决偿付能力的困境。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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